绿色债券发行人的ESG信息披露是绿色债券发行与ESG的结合点,能够科学、全面地衡量绿色债券发行人ESG发展水平及发展潜力。ESG信息披露指标体系是ESG生态系统的关键基础设施。目前国内尚未有统一、明确的绿色债券发行人ESG信息披露指标体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ESG体系功能的发挥。
为科学制定一套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债券发行人的ESG信息披露指标体系框架,文章梳理了中国绿色债券发展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和ESG信息披露情况,分析了国内外ESG信息披露体系现状,结合新发展理念下ESG内涵及政策要求、国内绿色债券信息披露要求,建立绿色债券发行人的ESG信息披露指标体系框架,并对绿色债券发行人的ESG信息披露提出相关建议。
债券发行中介机构的过失认定是一种主观状态的判断。推定过错原则项下中介机构逆向证明没有过错存在很大难度。本文首先确定不同交易市场的信用类债券为研究范围,梳理了中介机构虚假陈述过失认定的规则体系。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介机构过失认定的法理逻辑,指出特别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的区分,以及合理理由相信真实及合理理由排除怀疑的区分,是目前规则体系中提出的二种重要判断方法。
为解决实务中中介机构过失认定的难点问题,本文进一步提炼出中介机构过失的识别路径与步骤,重点分析了特别注意义务与一般注意义务区分标准。与此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中债券发行虚假陈述中介机构认定过失审查证据多、范围广、效率低的现状,对审查中介机构过失认定有关证据的原则和方式,提出相关建议。
《证券法》第24条第2款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欺诈发行上市责令回购制度,但是未对回购价格的确定做出规定。回购价格的合理确定需要考虑责令回购制度的性质与功能定位、回购对象的范围、回购资金总额、公平与效率和资本市场稳定等各类因素。《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第4条确立了回购价格确定规则,该条款以承诺价格、基准价格和投资者买入价格孰高作为回购价格基准。这一逻辑看似周全,但其实并不合理,不仅与上位法本意和责令回购措施的性质定位相矛盾,而且与公平和效率原则相悖,还可能诱发市场操纵和道德风险。相比之下,统一以投资者买入价格为基准系更优选择,而投资者买入价格则宜按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出的投资者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确定。